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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说明书
产品名称 瑞素坦 雷米普利片 2.5mg*14片
产品规格 2.5mg*14片
生产企业 昆山龙灯瑞迪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0724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有效日期 730
主要原料 雷米普利
主要作用 原发性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2-9天)后出现的轻到中度心力衰竭
用法用量 雷米普利治疗初期,尤其是伴有盐和/或体液流失患者(如呕吐/腹泻,利尿治疗),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后)或严重高血压患者,可能会产生血压过度降低现象。 如果可能,开始用雷米普利治疗前,应纠正盐和/或体液流失,减少或停止现正使用的利尿剂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须权衡容量负荷过重的风险)。 这些患者的治疗应当以最低单剂量开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 初次给药后,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剂剂量增加时,患者均应给予医疗监护至少8小时,以免发生难以控制的低血压反应。 年长患者(大于65岁)对ACE抑制剂的反应较年轻人明显,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压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险的患者(如冠状血管或者脑供血血管狭窄患者),应考虑采用低起始剂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 患有恶性高血压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后)采用本品治疗时应住院。 除非另有医嘱,以下剂量推荐适用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起始剂量一般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该剂量血压不能恢复正常,可增加至每日5mg。增加剂量时应至少有3周的间隔时间。维持剂量一般为每日2.5-5mg,最大剂量每日10mg。如果每日5mg雷米普利的降压效果不理想,应考虑合用利尿剂等。这样可以增强雷米普利的降压效果。 急性心肌梗死后(2-9天)轻到中度心衰(NYHA II和III)患者 雷米普利的剂量调整只能在住院的情况下对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进行。必须非常严密监测合并应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患者,以免血压过度降低。起始剂量常为雷米普利2.5mg早晚分服。如果该起始剂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压过低),应采用1.25mg,早晚分服。随后根据患者的情况剂量可增加。间隔1-2天剂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剂量雷米普利5mg,早晚分服。 非糖尿病肾病 推荐的雷米普利起始剂量为1.25mg,每日一次。按照患者能否耐受逐渐增加剂量。推荐2-3周后剂量加倍。 维持量通常为每日5mg。高剂量尚无足够的治疗经验,肌酐清除率<60ml/min的患者,每日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mg。 在心血管危险增加患者降低心肌梗死、脑卒中和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推荐的雷米普利起始剂量是2.5mg,每日一次。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逐渐增加剂量。推荐1周后剂量加倍,再过3周增加至每日10mg。 雷米普利维持量一般为每日10mg。 肾功能损害患者(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血清肌酐浓度>1.2mg/dl) 起始剂量为1.25mg晨服(见给药剂量注意事项),维持量通常为每日2.5mg。每日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mg。 给药方法 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响,可在饭前、饭中或者饭后用足量液体送服。 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衰患者开始时应当特定地服每日剂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况每日剂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 对急性心肌梗死后出现心衰的患者,不得早于梗死后2日内开始服用雷米普利,但也不应迟于梗死后10天才开始服用。建议服用本品至少15个月
禁忌 对雷米普利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有血管神经性水肿病史的患者,双侧肾动脉狭窄或单肾且伴肾动脉狭窄患者,血流减低性左心室流入流出障碍患者,低血压或循环状况不稳定的患者,使用高流量膜透析的患者,使用硫酸葡聚糖进行分离性输血的患者,妊娠及哺乳妇女
注意事项 严重、恶性高血压、伴有严重的心力衰竭、已有或可能发展为液体或盐缺乏、已使用利尿剂的患者慎用
不良反应 在使用雷米普利片或其他ACE抑制剂治疗期间,能够发生下列不良反应: 心血管 偶尔地,尤其是在使用雷米普利治疗的初始阶段和伴有盐和/或体液流失的患者(如已采用利尿剂治疗)、心衰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后)和严重高血压患者,当本品和/或利尿剂的用量增加时,可能会出现血压过度降低(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伴有头晕、头重脚轻(一些患者注意力丧失)、出汗、虚弱、视觉障碍等症状,罕见意识丧失(晕厥)等症状。 下列不良反应可能与血压明显下降相关:心动过速、心悸、心绞痛、个别心肌梗死、TIA、缺血性脑卒中。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或者心律失常加重;在用雷米普利治疗期间,由于血管狭窄引起的循环紊乱可能加重
贮藏 30℃以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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