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零售价: ¥47.00/盒
亮健价:¥认证可见 / 盒
通用名称: 利伐沙班片
生产厂家: 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213374
有效期:2028-10-31
是否拆零:是
件装规格:1

地氯雷他定分散片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mg*12片

吗替麦考酚酯分散片
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0.25g*40片(济安堂)

利伐沙班片
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10mg*30片
硝苯地平控释片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30mg*7片

胞磷胆碱钠片
福建省闽东力捷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2g*12片(宝诺达 )

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片(Ⅰ)
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
36片(舒甚)

富马酸喹硫平片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0.2g*20片(思瑞康)

厄贝沙坦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5mg*7片*4板(盒装)

胶体果胶铋胶囊
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
50mg*24粒(彼迪)

赖诺普利胶囊
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
10mg*14粒

依托考昔片
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
60mg*5片

恩替卡韦胶囊
海思科制药(眉山)有限公司
0.5mg*7粒

盐酸特比萘芬片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0.125g*14片

恩替卡韦分散片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0.5mg*14片

达比加群酯胶囊
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
110mg*10粒

| 产品名称 | 东阳光 利伐沙班片 10mg*30片 |
| 产品规格 | 10mg*30片 |
| 生产企业 | 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13374 |
| 性状 | 本品为粉红色圆形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
| 有效日期 | 730 |
| 主要原料 | 主要成份:利伐沙班。 化学名称: 5-氯-氮-({(5S)-2-氧-3-[-4-(3-氧-4-吗啉基)苯基]-1,3-唑烷-5-基}甲基)-2-噻吩-羧酰胺 分子式:C19H18ClN3O5S 分子量:435.89 |
| 主要作用 | 1.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2.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栓塞(PE);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持续存在的患者中,用于降低DVT和/或PE复发的风险。(血流动力学不稳定PE患者参见[注意事项]) 3.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在使用华法林治疗控制良好的条件下,与华法林相比,利伐沙班在降低卒中及体循环栓塞风险方面相对有效性的数据有限。 |
| 用法用量 | 利伐沙班给药方式: 口服。 利伐沙班10mg可与食物同服,也可以单独服用。 利伐沙班15mg或20mg片剂应与食物同服。 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 推荐剂量为口服利伐沙班10mg,每日1次。如伤口已止血,首次用药时间应在手术后6~10小时之间。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 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日服药一次。 治疗DVT和PE,降低DVT和PE复发的风险 急性DVT或PE的初始治疗推荐剂量是前三周15mg每日两次;在初始治疗期后,后续治疗的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一次口服,大约在每天的相同时间给药。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如:近期大手术或创伤)引起DVT或PE的患者,应考虑短期治疗(至少3个月)。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DVT或PE的患者、无诱因的DVT或PE患者、或有复发性DVT或PE史的患者,应考虑给予较长时间的治疗。 对于完成至少6个月标准抗凝治疗后持续存在DVT和/或PE风险的患者,为降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推荐利伐沙班10mg每日一次口服。对于DVT或PE复发风险高的患者(例如有复杂并发症的患者,或接受利伐沙班10mg每日一次但出现DVT或PE复发的患者),应考虑利伐沙班20mg每日一次。 在谨慎评估治疗获益与出血风险之后,应根据个体情况确定治疗持续时间和选择剂量(参见[注意事项])。如表1所示。(其他详见说明书) |
| 禁忌 | 利伐沙班禁用于下述患者: 1.对利伐沙班或片剂中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 2.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的患者。 3.具有大出血显著风险的病灶或病情,例如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近期发生颅内出血,已知或疑似的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血管动脉瘤或重大脊椎内或脑内血管畸形。 4.除了转换抗凝治疗,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通畅所需剂量普通肝素(UFH)的特殊情况之外,禁用任何其他抗凝剂的伴随治疗,例如UFH、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阿哌沙班、达比加群等)。 5.伴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肝病患者,包括达到ChildPughB和C级的肝硬化患者。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
| 注意事项 | 详见说明书。 |
| 不良反应 | 详见说明书。 |
| 贮藏 | 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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